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同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灾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初定、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尽量将单位微型消防站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测风方向。
3.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必要的办公设施,满足值班要求。并将组织架构、在岗人员、应急处置程序等张贴上墙。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积极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灭火应急演练、消防知识宣传,达到消防安全巡查队、灭火救援先遣队、消防知识宣传队“三队合一”的要求。
南宫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