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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28舒城:我县拟建立3所最温暖机构!第一所已建成在这个
发布日期:2024-09-08 07:33:32   |来源:南宫28登录入口 作者:ng28南宫娱乐官网 点击量:49
  

  以解决失能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失能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到2020年底前,在我县其他乡镇利用现有敬老院转型升级,建立2所区域性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1.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坚持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3.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设立护理专区。护理机构应设置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专区。护理专区一般由若干特护室、辅助房组成,每个特护室床位一般控制在4张。护理型床位应不低于护理机构总床位的50%。

  (二)完善护理设施设备。根据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基本需求,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完善护理服务基础设施、添置必要设备,达到下列条件:

  1.有相对独立的特护功能房,并符合通风、采光、供暖、降温、隔噪、消防、无障碍等要求,每个特护室设置床位宜控制在4张左右。

  3.有开展护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器材:护理床、专用沐浴床(椅)、轮椅、保温餐具、集便器、简易供氧设备、吸痰器、无菌柜、呼叫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电脑等。

  (三)建立专业护理队伍。按照不低于1:4的比列为护理专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配备专业护理。聘用的护理应当热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护理服务事业、心地善良、吃苦耐劳,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上岗后一年内获得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特别优秀的可有适当放宽。

  (四)设置医疗室。护理型供养机构均为医养结合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设置医疗室,并取得医疗卫生机构许可。

  (五)院内基础设施改造。老旧供养机构改建的,要按需进行亮化装修,加设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电梯等。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称为“失能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3项以下(含3项)“做不了”的定义为“半失能”,4项以上(含4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集中护理,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舒城县农村特困失能人员集中护理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五保证以及身体状况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在《舒城县农村特困失能人员集中护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有关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认定。县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随机抽查核实,在《舒城县农村特困失能人员集中护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从认定之次月起安排入住集中护理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不再符合集中护理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护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集中护理并予以公示。

  5、动态管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护理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失能条件的五保老人送到厚德养老护理院进行集中供养,由所在乡镇与护理机构签订协议并报民政局备案。

  1、托养机构继续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托养机构收住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予以收取。托养机构收住社会老人费用标准由机构自行决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2、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含其本人的五保供养资金和管理费。护理费不足部分由所在村、所在乡镇和县民政局分级承担。

  (1)其本人的五保集中供养资金和管理经费。(目前,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5100元,管理费年人均800元,合计5900元。其中每人每月400元交托养机构,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作为五保老人的零花钱)。

  (3)所在乡镇每人每月承担1000元(从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中列支,2017年特困人员护理经费年人均720元,其中年人均520元以乡镇统筹,实行报账制)。

  ⑷县民政局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予以拨付(从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中列支,年人均200元以县统筹)。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脱贫攻坚工作,强化政府托底保障的职责,切实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县财政局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养服务机构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月”等活动,借助公众信息网、广播电视、村(社区)公告栏等平台,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备注:根据国家民政部相关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为生活能自理人员;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半失能人员;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完全失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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